1. 為什么人工智能無法成就計劃經濟,反而會改進市場經濟?

        來源:信陽技術交易市場
        時間:2023-04-14
           人們可能用智慧做好事,也可能做壞事;好事做得越多,就越給壞事制造空間。所以人們不可能消滅壞事,但壞事也不可能成為主導。而全知全能一定會盡善盡美。人們越接近至善,也就越接近均衡穩定,所謂“止于至善”。這樣說來,智慧不可能“失控”。我們需要研究的,是在遠離全知全能的情況下,如何讓聰明更多地做好事。我在另一次討論人工智能與道德問題時說,要強制性地普及新科技,以消除人們之間的技術差距。
          一、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網絡性質
          關于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有不少不同的區分和定義,但如果我們要在社會系統和互聯網意義上討論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就要在這一范疇內討論它們的區別。
          從網絡系統意義上講,計劃經濟就是在一個網絡系統中,要由一個中央控制機構決定網絡系統中的各個子系統網絡或節點的行為;換成經濟學的說法就是,要由中央計劃當局來決定每個企業和每個個人生產什么、生產多少、消費什么、消費多少、在什么地方以及什么時候生產和消費等問題。
          對應的,市場經濟就是在一個網絡系統中,由各個節點或各個子網絡系統決定它們應該做什么;也就是說,成千上萬個個人和企業自主決定他們生產什么、生產多少、消費什么、消費多少、在什么地方以及在什么時候生產和消費等問題。
          在其它條件給定的情況下,計劃經濟要求中央控制機構瞬時解決N個人生產S個產品在T個時間點和G個地點銷售給N個人,實現供求平衡。這要求它求解一個極為復雜的聯立方程,若想獲得所有內生變量的解,聯立方程至少要有所有變量數那么多,即應該等于N×S×T×G個,這個聯立方程會隨著變量數量的增加而更為快速地復雜化,即復雜度隨著N,S,T,G的增長而更快速的增長,即所謂“指數災難”。
          簡化一下,以中國為例,假定N是13億,他們同時是生產者和消費者,所以潛在地13億人之間都可能存在交易關系,13億的兩兩組合數是8.4499999935e+17;又假定有10萬種產品或服務,其中每一種可能在任意一對交易之間成交,則有8.4499999935e+22種可能性;如果再考慮時間,簡化地,我們假定是365天,再考慮地點,我們假定以縣為單位,中國共有2862個縣級行政單位,則有8.827123493209905e+28種可能性。而要解出所有這些可能性,則需要更多的計算次數。據我們所知,現在世界上最快的計算機只能達到每秒93.01e+15次。
          更何況這只是一個簡化的假定。因為現代生產過程比較復雜,迂回較大,很多人生產中間產品,一個產業鏈條多至幾十道數百道,就不是簡單地一個生產者直接對應一個消費者的關系了;經濟也必然是跨越國界的,如果考慮所有可能性,就應將全球的人口算進來;更重要的是,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數量關系不是固定的,由于專業化的深化,一種產品可以分成更多的生產段,更多的中間產品,更多的工序,因而產生更多的人與人之間的交易關系;而創新因素更不是計劃者所能預見的,一個新技術的出現會產生出眾多的新產品,眾多新的交易方式,又帶來了更復雜的人與人之間的交易關系。
          而要達到上述簡化計劃經濟模型同樣的結果,市場經濟只需要由任意兩兩人之間進行交易,各自決定自己是否要在某一價格水平上成交,也就是需要解一道四則運算題;但成千上萬的分散的個人的這種交易通過互相影響和借鑒,通過一個過程可收斂為一個價格體系,人們只需根據價格信號作出自己的簡單計算。也就是說,在同樣的網絡系統中,市場經濟把上述N+S+T+G個聯立方程的問題,變為無數個互相獨立的四則運算,只要在任何兩兩人之間有一個數(價格)相同,就可以成交,無數個達成的交易可以解決N個人生產S個產品在T個時間點和G個地點實現供求平衡的問題。事實上,依賴于如此簡單的兩兩人交易,也能夠實現上述真實世界中的經濟復雜系統的有效運轉。
          也就是說,當其它條件都相同時,市場經濟總是會以比計劃經濟簡單得多的方式解決經濟問題。因而,當計算能力相同時,無論是多快或多慢,市場經濟也仍然會以比計劃經濟簡單得多的方式解決經濟問題。也就是說,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的優劣與計算能力無關。因而,當計算能力或者與之相關的人工智能有了大發展以后,市場經濟更為優越的結論不會改變。
          二、自治:大自然化解復雜性的方法
          然而,上述對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優劣的討論只是一種技術性討論,即只是從計算能力上來論證計劃經濟不可行,如果隨著時間推移,計算能力增長到可以忽視復雜計算和簡單計算的區別呢?我再從自然秩序的角度討論這一問題。這就是,一個系統的復雜度在一定范圍內能帶來效率,但當復雜度超過一定限度時,系統運轉的成本就會大得超過系統復雜性帶來的好處,在這時的解決辦法,就是在該系統中就會分離出多個可以自治的子系統或個體,從而減少系統中心控制的復雜程度,反過來又使系統可以擴展。
          這可以看作是大自然解決復雜性問題時的基本策略。
          首先,當一個系統的所有部分或要素的行為都由一個中央控制機構決定的話,我們可以把它看作是一個整體。當系統將自己分成多個自治的部分,我們可以稱這些自治的部分為個體。每個個體的復雜度顯然比整體要低;接著,讓這些部分或稱子系統或個體自己決定它們的行為,包括生產或消費的行為。這樣一來,整個系統由一個中央控制機構直接控制所有部分的復雜結構,就轉變為中央控制機構只控制各個部分之間規則的機制,復雜度就會大大降低。
          關鍵在于,分開的子系統或個體要有決策的能力,即智力,它們就能自治。阿爾貝·雅卡爾指出,“一旦系統達到一定的復雜程度時,我們就應該騰出點兒位置給這個生命物質所具有的不僅可以自己構造自己還可以創造出意料之外的、新的東西的能力。”(89)這種個體從整體獨立出來,形成自我意識,并具有智慧,從而具有自治能力,能夠決定自己的行動,也能夠承擔行動后果的情況,被稱為具有自由意志。這在奧古斯丁討論《圣經》“舊約”的“創世紀”時,有過精彩的闡述。奧古斯丁認為,夏娃和亞當偷吃智慧樹上的禁果,睜開眼睛,有了羞恥感,暗喻著他們有了自我意識,這就是個體與整體分開的標志;也有了智慧,這是自治的條件。因為有了自由意志,其作為就要由自己承擔后果,錯了就要受懲罰,上帝將他們逐出伊甸園。這也意味著,自由是有代價的,只有做對了才有獎勵,做錯了就要受懲罰。反過來說,如果是不自由的,也就無需承擔責任,也就沒有“罪”的概念。
          那么,將整體劃分為幾個部分,分成多個個體,為什么就可以簡化復雜問題呢?將整體劃分為部分或個體,首先就要承認部分或個體的自治,否則就不叫“劃分開來”,也就意味著個體有決定自己事務的權利,而只有涉及個體間的公共事務時,中央控制機構才有權力干預或介入。具有自由意志的個體一旦有了自治權,就可以自由行動,只不過要承擔責任和后果。于是,個體之間就會進行自由的互動。每個個體都遵循趨利避害的規則,即帶來有利結果的行為就堅持,帶來不利結果的行為就停止或調整,經過多次重復的互動,就會形成共同都接受的規則。因為只要規則對一方有害,就不會被受損害方堅持,也就會被修改,直到各方利益都不受損害的規則為止。
          這些各方互動形成的規則,依其性質,既兼顧了每個個體的利益,又實現了整體的利益最大化,因為所有個體利益得到保障和增進,就是最好的整體利益。如果不是如此,有些個體就會偏離這個規則,就會面臨改變的壓力。但這些規則的形成又不是任何個體有意規定和實施而形成的,而只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過程中無意形成的,他們只是參照別的互動或交易的形式和結果選擇自己的交易形式,大量的分散的這種行為,最后會疊加和收斂為行為規則,因而沒有額外的形成成本和運行成本,所以從中央控制機構來看,它并沒有參與其間,也就沒有控制的復雜度問題,就像自動運轉一樣。它所需要直接介入的,只是那些個體之間的共同的公共事務。這顯然大大簡化了中央控制機構運作的復雜程度。
          這種通過眾多的、分散的個體之間的互動形成的規則,被哈耶克稱為“自發的秩序”。在現實中,比較多的為人接受的形態就是習俗、習慣或慣例。在自發的秩序主導的社會中,復雜問題被大大簡化了。
          三、自發的秩序的可認知性和可計算性
          既然自發的秩序是無數分散的個體互動形成,就相當于吸納了這些互動個體行為的全部信息,吸納過程又是一個長期的試錯過程,因而自發的秩序既包含了空間的信息,又包含了時間的信息,后者還意味著,這是一個動態的秩序,所以哈耶克又稱之為“擴展的秩序”。
          那么,人們的理性是否可以認識這種“自發的秩序”呢?關于人類認知能力的問題,曾是十八、九世紀歐洲哲學家關注的問題,一個主要傾向認為,人類不可能完全認知這個世界。這是因為,人是靠自己的感官感受來自外界的信息,而這些信息并不是外部世界物質的完全內在表達,而是其表象。即使人們掌握了這全部的表象,也不能掌握這些物自體。因而從總體上講,人類是不可能完全知道外部世界的。而自發的秩序來源于個體的、尤其是人的個體的自由行動,某個個體究竟怎樣行動,我們是無法確知的;大量分散的個體怎樣自由互動,我們更不可能知道。康德說,自由是不可認知的,就是說,自由意味著無限的可能性,自由的行為及其導致的結果是如此的不確定和復雜,以至人的理性能力達不到完全認識的程度。
          在哈耶克的語言中,凡是涉及到自發的秩序時,基本上要用“人類無法知道”來形容。在《法、立法與自由》中,他甚至專門寫了題為“我們事實性知識的永恒局限”一節。他指出,“我們沒有能力把深嵌于社會秩序之中的所有資料和數據收集起來,并把它們拼湊成一個可探知的整體。”(12)試想一下,每一個人都有五官六感,七情六欲,每一種感覺器官都會傳遞有關外界的各類信息;每一個人也都因五官六感而產生著各類效用或欲望,這些效用又隨著時間地點的不同而不同;每個人又有著各類能力,尤其是大腦創造性思維的能力;這些效用和能力的互動的組合可能性幾乎就是無窮盡的。只要對每個人的行為不加限制,他們之間的自由互動所形成的樣態和結果數量就幾乎是無窮大的。如果我們同意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就是同意認知能力是有限的,以有限的認知能力去把握無窮大的自發秩序數據在理論上是不可能的。
          那么,理性能夠認識到什么程度?哈耶克說,人們是可以認識到自發秩序所形成的抽象規則層次,這種抽象規則即是他所說的“正當行為規則”。這是因為,當人們普遍遵循某種習俗時,這種習俗所內含的規則要素會在多次重復中最終為人類中的智者所發現,并且有些時候能夠用文字表達出來。這就是人類文明史中的軸心時代形成文明經典的情形。將自發的秩序內含的規則用文字描述出來,會帶來一些好處。一是比較清晰,讓人們能夠更為準確地遵循;一是可以推廣,在類似的還沒有產生此規則的領域中實施;一是可以舉一反三,發現更為一般的規則。這就是為什么軸心時代以后,文明有了大發展的原因。
          然而,僅此而已。并且,正是這種對抽象的一般規則的把握與對自發秩序的尊重并行,才形成了成功的文明。哈耶克指出,當人們把握了自發秩序的抽象規則,并形成和遵行“正當行為規則”時,同時意識到他們不能將這種把握擴展到人類行為的各個細節和具體情境中去,而是在這個領域遵從自發的秩序,而不是將其作為較“低級”的形態而忽視或否定。也就是說,對能夠把握的加以把握,對不能夠把握的就尊崇和敬畏;這是一種恰當的文明結構。只是人們多重視人們自己用理性發現的一般規則,而忽視了他們是在不知道、不理解自發秩序時,又簡單地遵循了自發秩序才實現的文明的發展。有些時候,就會出現唯理主義的自負,以為人類迄今為止的成就都是人類理性思考的結果,反而忽視甚至廢棄自發的秩序。
          最為重要的是,對自發秩序所顯現的規則要素的把握,是在已經存在了自發秩序后,對之加以總結、思考、提煉才能做到。這意味著理性或人工智能不可能憑空創造自發秩序的規則要素,必然是依賴于自發秩序的存在而存在,其重要性也就次于后者。所謂“大數據”也只是在眾多人的網絡行為完成后才留下的痕跡,它也不可能憑空創造出數據;它只能記錄人們的行為,而不能替代人們行為。假定有一天,一個強大無比的中央計劃當局能夠計劃所有人的生產和消費,從而代替人們自己的決策,也就否定了效用是從這些個體之中生發出來的,也就限制了人們的自由,也就不會由自由的交易而產生自發秩序,這個中央計劃當局的計算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因此,如果人工智能能夠發揮作用的話,還是在人類理性所能取得成功的范圍內,即對自發秩序所內含的規則要素進行提煉和闡述,而將自發秩序的生成和演化留給無數自由的個體。在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可以充當自由的個體,甚至是比較聰明的個體。我們應該注意到,阿爾法圍棋的成功是作為博弈一方的成功,即它可能是一個比職業棋手更聰明的個體,而不是凌駕于對弈雙方之上的中央控制機構。它的聰明來源于對已經形成的圍棋的自發秩序,即千百萬盤已經完成的對弈的記錄的輸入、分析和計算,沒有這些,它寸步難行。
          四、人工智能與人類個體的合作可以改進個體互動和自發秩序如上所述,人工智能可以作為聰明的個體參與人類特定范圍的系統,可以改進系統內個體的互動,促進自發秩序的演化,可能會使系統更為有效。例如將人工智能納入圍棋比賽,會大大提升圍棋比賽的水平,使人們發現更有效的圍棋對弈著法。然而人工智能自身并不是一個產生效用的主體,它們的自由度實際上受限于設計和制造它們的人類,它們沒有無限的可能性,因而不可能完全替代人類個體。所以不能在人類的全領域中作為一個更聰明的個體影響互動和自發秩序。
          人工智能的突出表現永遠都是在特定領域中的。如它的計算速度比人類快,它的記憶存儲和提取要遠優于人類個體。這在人類歷史中早有先例。例如汽車比人跑得快,望遠鏡比人看得遠。汽車和望遠鏡的意義就是作為人類工具的意義;同樣人工智能也在工具意義上幫助人類。也就是說,人工智能可以使網絡系統中的人類更聰明、更有能力,同時人類又不失作為人類的全部效用和無限可能的自由度。這就使得眾多分散互動的個體更為聰明,互動更為有效,自發的秩序更為貼近理想中的天道,從而整個人類社會就會更有效率和更為繁榮。
          這個判斷似乎已被證明。如有了汽車和望遠鏡的社會是否比沒有的要好?這已被證明是肯定的。在人工智能領域,除了圍棋的例子,我們可以想象,一個生產者因為有了人工智能,可能更多地捕捉他的消費者在哪里,能更為精確地進行產品定價,更好地規劃產品銷售策略,消費者更個性化、更微妙的需求特性,從而會挖掘出更多的消費者,生產出更符合消費者的需求的產品,獲得更多的收益。一個消費者也會借助于人工智能找到更符合他需求的產品或服務,也會更便宜地獲得這些產品或服務。
          也就是說,有一個市場,其中的人更聰明,是否就會比其中的人較愚笨更有效呢?所謂“較愚笨”,是指不能更快地發現交易對象,不能更快地辨別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不能很快地就價格達成一致,不能更快地創造出新的更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或服務。這一切,都會體現在交易費用的增加,交易效率的降低,和效用的減少上,也就是說,市場總體效率就會較低。反之,當借助于人工智能,人們就會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產品或服務貼近特定需求的程度,就是提高效用,市場交易就會更多、更充分,市場帶來的全社會效率就會更高。
          不僅如此,涉及到交易費用的降低,還會帶來動態結果。這就是分工會更為細密,專業化程度會更高,產品會更為個性化,這都會帶來因分工發展而帶來的效率提高,這是經濟學一開始就注意到的現象。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與人類個體結合而形成的個體會促使自發秩序更充分的演化。這就是在基本的市場規則基礎上,演化出新的具體規則,新的制度。就如同在市場經濟的演化史中出現過貨幣一樣。這方面的變革更是我們無法意料的。也就是說,人工智能的發展不僅不會帶來計劃經濟的復辟,反而會使市場經濟更為有效和活躍。
          從更基本層次上看,人工智能能夠帶來更為自治的社會,亦即更為市場化的社會。這是因為,如前所述,自治的前提是個體的自治能力,即理性能力或智力,當個體的自治能力因人工智能的出現而提升時,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社會就應該更為自治。更進一步,更聰明的個體可以是更道德的個體。這是因為,從經濟人角度看,更聰明意味著有更長遠的眼光,能夠透過多重的因果鏈條看到一個策略的最終結果,而不會只看到眼前利益和直接因果關系,這使得個體可以為了長遠利益和最終結果而暫時抵御住當下的利益誘惑,如違約、欺騙或不守信用等,明白遵循道德規則會有利于自己的長期回報,從而會遵循一般道德規則。當社會中自律的人增多、或社會普遍道德水準提高時,顯然他律的制度就要縮小范圍,也就是社會自治范圍的擴大。
          當然,我們也可以想象,有眾多人工智能個體參與其間的系統,它們將形成新的自發秩序。在特定范圍內,他們與人類個人個體共同組成的系統也可以通過互動產生自發秩序,例如在圍棋比賽中,可以由人類棋手和人工智能棋手參加。它們的參加甚至會影響自發秩序的形態和走向。如我們在阿爾法圍棋的弈法中發現,它已經突破了人類棋手長年固守的圍棋定式,創造出了新的定式,并戰勝了人類棋手。而所謂“定式”,就是自發秩序在圍棋中的一種表現,即經過多次重復形成的習俗規則,博弈或互動各方都認為對自己無害,所以無意改變。因而,人工智能的出現和與人類的合作,會推動人類社會中自發秩序的演化,朝著更逼近自然法和更有效的方法發展。這也是人工智能對人類社會的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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