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科技局、稅務局,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科技、稅務管理部門,縣(市、區)科技、稅務管理部門:
為引導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規范研發項目管理和歸集,助力企業全面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進一步改進科技服務模式、優化工作流程,現就做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以下簡稱加計扣除)政策落實,組織有關企業在網上系統開展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研發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填報和鑒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企業按需填報
2024年度已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請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規定,通過“河南省企業研發活動信息管理系統—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網址:http://qyyf.hnkjt.gov.cn/czbt,以下簡稱“加計扣除網上系統”)填報項目資料,加計扣除網上系統自2025年9月1日8時開通,9月28日18時關閉,系統關閉后原則上不再接收企業上傳項目資料。參照往年情況,最后時段登錄企業過多易造成網絡堵塞,會影響填報完成,請企業及早登錄系統填報。項目填報不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
為提高服務質量,根據科技服務綜合體收集匯總企業共性需求及實際情況,系統增加了修正功能,允許企業在鑒定前補報遺漏項目;企業提交信息后若發現信息錯誤,支持在系統關閉前撤回修改或標記無效(需附說明及證明材料),系統將自動留存操作日志。
各地科技、稅務部門需盡快組織企業按時填報,輔導企業如實、準確填報信息,所填信息應與向稅務部門納稅申報及企業留存備查的研發項目相關信息一致。
二、做好項目轉請鑒定
稅務部門對企業在系統內填報的項目有異議的,于10月21日前通過加計扣除網上系統轉請至科技部門進行鑒定。根據國家相關文件要求,企業承擔的省部級(含)以上項目,不需要鑒定;已鑒定過的跨年度研發項目,無新增事項的,不再進行鑒定。
各省轄市科技部門接到項目轉請后,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采用“專家判斷法”組織開展集中鑒定。鑒定內容主要包括該項目開展的研發活動是否屬于《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的“研發活動”,即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對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裝置、產品、服務、工藝或知識等)。鑒定專家應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熟悉被鑒定項目的內容以及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實際鑒定過程中一般由單數相關領域的技術、產業、科研管理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采取網絡會議或現場會議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組織現場考察。鑒定過程中,專家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各自獨立開展鑒定,遴選專家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專家鑒定意見需在11月21日前通過原渠道反饋至稅務部門。
企業或地市級以上稅務部門對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需在11月28日前通過系統轉請省科技廳開展復核鑒定,復核鑒定程序參照異議項目鑒定程序執行。復核鑒定過程中,對確需企業補充完善資料的項目,經科技部門與稅務部門充分溝通后,由科技部門及時通知企業在限定時間節點補充完善留存備查材料,最終鑒定意見由省科技廳函告反饋省稅務局。省科技廳鑒定意見為最終結論。
三、優化服務保障措施
(一)提升服務水平。各地科技、稅務部門要聚力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開展項目填報和鑒定工作,聚焦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活力激發、企業需求保障,推動由“管理思維”向“服務思維”轉變,持續營造有利于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要穩步優化現有項目事后鑒定方式,鼓勵有條件地區的科技部門在企業申報加計扣除前,對企業沒把握、難判斷的存疑項目進行技術鑒定,有關鑒定結果及時向同級稅務部門通報。對重點企業可采取上門服務、專題輔導的形式,幫助指導企業按時完成項目填報。
(二)強化協同配合。各地科技、稅務部門要建立完善工作會商機制,研究確定需轉請異議項目,探索往年項目和未在加計扣除網上系統中填報項目的轉請機制,協同解決政策落實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共同推進政策宣講,科技部門重點就加計扣除網上系統使用、項目填報、異議項目鑒定等做好培訓。稅務部門重點就研發費用支出輔助賬數據填報、異議項目轉請等做好培訓。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宣傳發布項目填報工作動態,共同宣傳加計扣除政策。
(三)嚴格工作紀律。項目填報和鑒定工作作為服務企業規范研發活動的重要抓手,要突出指導服務,讓數據多走路、企業少跑腿,切實做到不增加企業負擔、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參與鑒定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遵守行為準則和工作紀律,自覺抵制請托行為,主動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鑒定專家、工作人員等收到請托的,應當及時主動向鑒定組織者或省科技廳有關監督部門報告,并提供相關線索、證據等。未及時報告的,一經發現,按接受相關請托進行處理。